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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教育法规导论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每个环节的关系而拟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流程、规范等规范本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有哪些用途:
1.教育法规具备引导用途;2.教育法规具备评价用途;3.教育法规具备教育用途;4.教育法规具备用途。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拟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字一般有3种:即条例、规定和方法。
国内于1986年4月颁布《中国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7月1日起实行。
国内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中国职业教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推行。
《中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实行。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点组成。
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根据教育法律规范需要大家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一般使用需要、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能等字样。在教学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目较多。
2.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一般使用可以、有权、不受干预、有些自由等术语。根据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根据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点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爱文化法律关系和保护性爱文化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质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含物、行为与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达成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肯定条件或依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或依据,就是一般所说的教育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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